各相關單位:
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2023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申請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已發(fā)布,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一、申請內(nèi)容
為鼓勵深圳市的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承擔國家和廣東省科技項目,對獲批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科技項目、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以下簡稱國家和省)設立的科技項目予以配套資助。
二、設定依據(jù)
(一)《關于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發(fā)〔2016〕7號;
(二)《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19〕1號;
(三)《深圳市科技研發(fā)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19〕2號;
(四)《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20〕14號 ;
(五)《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18〕5號。
三、支持強度與方式
支持強度:配套資助比例受科技研發(fā)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具體如下:
(一)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含申報指南、項目或課題任務書和合同的經(jīng)費預算表等)有明確配套資助金額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執(zhí)行;
(二)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有配套資助要求,未明確配套金額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過1:1,且不超過單位自籌經(jīng)費的50%。對于單位經(jīng)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核撥的高校、科研機構及民間非盈利組織,項目經(jīng)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
(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配套資助要求,但項目申請單位有自籌資金的,可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省撥資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資助,配套資助資金不超過單位自籌經(jīng)費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關部門有相關政策的,按相關政策執(zhí)行。
支持方式:無償資助,本批次資助資金納入2023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四、申請條件
本批次配套受理范圍為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含申報指南、項目或課題任務書和合同的經(jīng)費預算表等)有明確配套要求的項目、國家或省撥資金2020年到賬的項目或2021年到賬且含最后一筆資助資金的項目。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jīng)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
(二)申請單位應當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
(三)國家或省撥資金到賬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且未獲得過市財政配套資助;
(四)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驗收不通過名單,項目申請單位不存在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退回財政資金,申請單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網(wǎng)”國家或深圳市黑名單。
一、網(wǎng)上填報受理時間: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10日(截止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