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建設粵港澳大灣區(qū)重要論述和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jù)《粵港澳大灣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和省委省政府“1+1+9”、“一核一帶一區(qū)”等工作部署要求,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qū)國際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現(xiàn)啟動2020~2021年度國際科技合作專題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基礎和合作渠道,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等創(chuàng)新主體。鼓勵省級(含)以上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單位牽頭申報。
(二)申報單位應根據(jù)《2020~2021年度國際科技合作專題申報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及所需證明材料,且保證項目內容真實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實力與技術、經濟指標。各單位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項目一經立項,將根據(jù)申報書內容轉化生成合同書,無正當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調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牽頭申報單位不得進行申報或通過資格審查:
1.項目負責人有廣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以上(含3項)未完成結題的;項目負責人或企業(yè)法人有項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結題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2.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重大違規(guī)行為的;
3.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的;
4.項目主要內容已由該單位單獨或聯(lián)合其他單位申報并已獲得省科技計劃立項的;
5.省內單位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
6.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
7.違背科研倫理道德。
(四)申報單位應認真做好項目經費預算,原則上應按申報指南指定數(shù)額申報,并按具體要求提供自籌經費。
二、評審及立項說明
(一)公開競爭擇優(yōu)。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申報,進行競爭性評審,擇優(yōu)支持。
(二)項目庫管理。本年度國際科技合作專題項目采用項目庫管理方式,經競爭性專家評審后,按程序報批納入項目庫管理。
三、項目內容
專題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專題(20200503)
【國際科學研究合作項目】
(一) 支持內容。
支持廣東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創(chuàng)新主體牽頭,與國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機構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yī)藥、數(shù)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現(xiàn)代種業(yè)和精準農業(yè)、現(xiàn)代工程技術等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重點領域,聯(lián)合開展前沿理論、科學方法、技術實驗等方面的合作研究項目。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支持三類項目:一是聯(lián)合港澳機構共同開展的國際科研合作項目;二是與我省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美國友好省州、荷蘭格羅寧根大學、澳大利亞昆士蘭科技大學、新西蘭卓越研究中心、白俄羅斯國家科學院在有關領域的合作項目;三是應對國際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開展的科技合作項目。
(二) 申報條件。
1.申報本專題項目須聯(lián)合至少 1 家國外參與單位。
2.項目參與各方須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需明確各方研發(fā)任務、分工與知識產權歸屬,并符合我國與合作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未簽署相應協(xié)議文件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3.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參與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員。
4.企業(yè)作為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申報本專題, 需提供自籌經費。企業(yè)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
5.項目負責人應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yè)博士學位且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廣東單位的外籍科研人員及港澳臺地區(qū)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項目。
6.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粵澳聯(lián)合創(chuàng)新領域(粵港/粵澳聯(lián)合資助計劃)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三) 考核指標。
1.與合作外方聯(lián)合發(fā)表的高質量論文(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yè)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上發(fā)表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代表作不少于 1篇,論文代表作須反映合作各方在項目研究中的貢獻。
2.形成研究領域的新發(fā)現(xiàn)、新觀點、新原理或新機制等標志性成果不少于 1 項,并完成熱點報告、研究進展或綜述報告不少于 1篇。
3.合作期間,主要合作方團隊至少有 1 次赴對方機構的工作訪問(我方主申報單位項目團隊赴外方合作單位或外方合作團隊來訪我方項目承擔單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開 1 次全體團隊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會議(形式不限)。
4.合作期間,主要合作各方至少聯(lián)合舉辦 1 次研究項目相關領域的技術交流活動(形式、規(guī)模、舉辦地不限,但須有項目單位外的本研究領域科研人員參加)。
5.聯(lián)合培養(yǎng)研究生或國際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 1 名。
6. 應解決我省公共技術或社會民生問題,加強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
(四) 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yōu)予以事前立項資助,每項資助 50 萬元。
【國際產業(yè)技術研發(fā)合作項目】
(一) 支持內容。
支持廣東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等創(chuàng)新主體聯(lián)合國外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開展聯(lián)合研發(fā)、技術示范和技術轉移合作項目。重點領域為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yī)藥、數(shù)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現(xiàn)代種業(yè)和精準農業(yè)、現(xiàn)代工程技術,重點關注我省“雙十產業(yè)集群”發(fā)展。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按照項目目標分兩個方向進行支持。支持方向 1:以推動國內產業(yè)技術進步為目標的項目。支持方向 2:以在合作國推廣示范我省先進適用技術為目標的項目。
根據(jù)我省與有關國家機構間的合作協(xié)議,本類項目優(yōu)先支持與德國弗勞恩霍夫協(xié)會、日本近畿經濟產業(yè)局環(huán)保節(jié)能領域合作。
(二) 申報條件。
1.申報本專題項目須聯(lián)合至少 1 家國外參與單位。
2.申報“支持方向 1”,須廣東省企業(yè)牽頭或有至少 1 家廣東省企業(yè)參與;申報“支持方向 2”,須廣東省企業(yè)牽頭或有至少 1家企業(yè)(不限國內或國外)參與。
3.項目參與各方須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需明確各方研發(fā)任務、分工與知識產權歸屬,并符合我國與合作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未簽署相應協(xié)議文件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4.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員。
5.企業(yè)(不限國內和國外)作為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申報本專題, 需提供自籌經費。企業(yè)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鼓勵企業(yè)根據(jù)項目實際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資金,自籌經費配套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6.申報“支持方向 1”,國外參與單位須已具備國際或國內領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tǒng)、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guī)范、科學數(shù)據(jù)、科技報告、軟件等標志性成果(須提供有效證明);申報“支持方向 2”,粵方單位須已具備國際或國內先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tǒng)、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guī)范、科學數(shù)據(jù)、科技報告、軟件等適用性成果(須提供有效證明)。
7.項目負責人應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yè)博士學位且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廣東單位的外籍科研人員及港澳臺地區(qū)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項目。
8.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粵澳聯(lián)合創(chuàng)新領域(粵港/粵澳聯(lián)合資助計劃)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三) 考核指標。
1. 攻克關鍵技術,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yè)發(fā)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績效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項。
2. “支持方向 1”:完成產業(yè)技術“引進來”的轉移轉化成果不少于 1 項;“支持方向 2”:完成產業(yè)技術“走出去”的轉移轉化成果不少于 1 項。
3. 培養(yǎng)或引進高層次創(chuàng)新人才、國際科技合作人才合計不少于 2 名。
4. 推動我國產業(yè)技術進步或我國先進適用技術在合作國推廣應用,產生良好經濟效益(需提供有效證明)。
(四) 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yōu)予以事前立項資助。每項最高資助 100 萬元。
專題二:發(fā)展中國家科研人員能力提升培訓項目(20200504)
(一) 支持內容。
支持承擔國家部委和我省重點任務,面向聯(lián)合國《2030 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發(fā)展中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東盟成員國等國家的科研人員,重點圍繞我省科技創(chuàng)新政策與管理、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兩類內容在廣東省內舉辦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提升培訓班。項目實施周期為 1 年(自項目正式立項之日起計算)。
培訓班需圍繞我國總體外交戰(zhàn)略,服務我省重點外事工作任務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支持企業(yè)參與,有明確市場拓展目標并提供經費或其他條件支持的項目。
(二) 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科研開發(fā)能力和基礎,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chuàng)新主體。
2.申報單位需具備標準化培訓服務體系和專業(yè)培訓資源渠道,能夠聘請具有良好政治素質、與培訓目的和內容相符、在領域或行業(yè)內知名度高、影響力大的專家(含外籍專家)進行授課。
3.培訓內容圍繞科技創(chuàng)新政策與管理、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兩個領域開展。
4.學員須為來自聯(lián)合國《2030 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發(fā)展中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東盟成員國等國家的科研人員(含科研管理人員);學員所屬國別數(shù)量應不少于 3 個國家;辦班規(guī)模以 20 人及以上 20 天、30 人及以上 15 天為基準。
5.不支持本年度已獲得其他省級部門經費支持的專項培訓項目。
(三) 考核指標。
1.在廣東省內按指南要求舉辦 1 個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培訓班。
2.提交總結報告 1 篇。
3.在專業(yè)媒體或綜合性媒體上至少有 1 篇項目報道。
4.項目實施注重實效,符合國際慣例,不鋪張浪費。
5.專款專用,經費支出合規(guī)合理。
(四) 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yōu)事前資助,每項 50 萬元。
專題三:外籍青年科研人員來廣東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20200505)
(一) 支持內容。
支持外籍青年科研人員來廣東進行為期 3 個月、6 個月或 12個月的學術交流與工作。資助經費作為工作和生活津貼,主要用于補貼外籍青年科研人員在廣東的學術研究與調研活動、食宿、交通、保險等支出。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自項目正式立項之日起計算)。
優(yōu)先支持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員到廣東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
(二) 申報條件。
1.牽頭申報單位在 2 年內(以本指南發(fā)布之日為準)接收外籍青年科研人員在本單位完成為期 3 個月、6 個月或 12 個月的學術交流與工作。3 個月學術交流與工作須在廣東境內停留 90 天以上,6 個月學術交流與工作須在廣東境內停留 150 天以上,12 個月學術交流與工作須在廣東境內停留300 天以上(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2.來訪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員應為 198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且具有外國國籍;具有碩士學位且在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科研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且在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科研工作 2 年以上;目前應為境外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的在職科研人員。
3.本專題項目負責人應為牽頭申報單位接收來訪人員項目的相關負責人(本專題項目不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其他省級項目的在研限項條件)。
4.不重復支持以往年度“外籍青年科研人員來廣東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專題”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立項項目已經支持的外籍人員。
5.申報項目名稱應統(tǒng)一按照“外籍青年科研人員來廣東進行BX 學術交流與工作”的格式填寫,其中“XXX”指具體的研究領域或方向。
(三) 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yōu)予以事前立項資助。資助交流期限和金額分別為:3 個月 3.6 萬元/人、6 個月 6 萬元/人或 12 個月 12萬元/人。
資助經費采取“包干制”一次性下達牽頭申報單位,具體經費管理由牽頭申報單位負責。批復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應按照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項目完成后及時提交結題材料,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集中材料驗收。
(四) 結題要求。
1.由來訪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員與牽頭申報單位人員共同發(fā)表論文不少于 1 篇。
2.提交結題驗收報告 1 篇。
3.提交牽頭單位出具的能證明外籍青年科研人員來廣東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情況的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記錄、工作記錄等)。
專題四:廣東青年科研人員赴海外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20200506)
(一) 支持內容。
支持廣東省內青年科研人員積極參與國際高水平科研項目,在海外進行為期 3 個月、6 個月或 12 個月的學術交流與工作。資助經費作為工作和生活津貼,主要用于補貼廣東青年科研人員在海外的學術研究與調研活動、食宿、交通、保險等支出。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自項目正式立項之日起計算)。
優(yōu)先支持參與歐盟科技計劃項目、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項目、聯(lián)合國相關機構發(fā)起的科研項目,以及參與與我省簽署合作協(xié)議的國外機構的項目,包括巴基斯坦總理國家科技工作組信息技術與人工智能平臺建設、荷蘭格羅寧根大學、澳大利亞昆士蘭科技大學有關領域的合作項目。
(二) 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在 2 年內(以本指南發(fā)布之日為準)派出本單位全職青年科研人員在海外完成為期 3 個月、6 個月或 12 個月的學術交流與工作。3 個月學術交流與工作須在海外停留 90 天以上,6個月學術交流與工作須在海外停留 150 天以上,12 個月學術交流與工作須在海外停留 300 天以上(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2.本專題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在職青年科研人員,并擬由申報單位派遣赴海外進行學術交流與科研工作(本專題項目不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其他省級項目的在研限項條件)。
3.項目負責人應為 198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碩士學位且在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科研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且在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科研工作 2 年以上。
4.不重復支持以往年度“青年科研人員赴海外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立項項目已經支持的科研人員。
5.申報項目名稱應統(tǒng)一按照“廣東青年科研人員赴海外進行BX 學術交流與工作”的格式填寫,其中“XXX”指具體的研究領域或方向。
(三) 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yōu)予以事前立項資助。資助交流期限和金額分別為:3 個月 3.6 萬元/人、6 個月 6 萬元/人或 12 個月 12萬元/人。
資助經費采取“包干制”一次性下達牽頭申報單位,具體經費管理由牽頭申報單位負責。批復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應按照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項目完成后及時提交結題材料,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集中材料驗收。
(四) 結題要求。
1.由項目負責人與國外接收單位人員共同發(fā)表論文不少于 1篇。
2.提交驗收結題報告 1 篇。
3.提交國外接收單位出具的能證明項目負責人在海外進行學術交流與工作情況的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記錄、工作記錄等)。
專題五:“海外名師”項目(20201401)
(一) 支持內容。
為加強引才引智工作,健全柔性引才機制,擴大與國(境)外(含港澳臺,下同)人才智力的交流合作,全力打造活躍、開放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生態(tài),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qū)國際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和創(chuàng)新人才高地,特組織實施 2020~2021 年度“海外名師”項目,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等單位把海外名師、名家、名醫(yī)、名匠、名人“請進來”,來粵短期開展科技、教育、人文、醫(yī)療衛(wèi)生、藝術、管理等方面的實質性交流合作。
支持重點包括:
1.支持雙方在科學研究、工程建設、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領域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2.支持雙方在科技創(chuàng)新治理、科學倫理道德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知識產權國際運營、科技中介服務、國際經濟法律實務、人力資源服務等領域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3.支持雙方在語言文學、歷史學、哲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新聞學、藝術學、設計學、圖書館學等人文社科領域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4.支持雙方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及其他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領域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5.支持粵東西北地市申報本項目并單列評審。
(二) 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承擔單位)條件
(1)依法在廣東省內設立,屬于事業(yè)單位性質、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高職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等主體,或為經認定的新型研發(fā)機構。
(2)具有明確的國際交流合作需求和工作計劃。
(3)內控管理制度完善,并能為短期來粵工作的海外名師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
2.申請人(項目負責人)條件
申請人應當為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的全職人員(即廣東省內法人單位的全職人員),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或具有與項目相關的技術專長,能夠推動所在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
3.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申報
申報單位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所在單位的“海外名師”項目申報事宜,由申報單位集中審核后,統(tǒng)一向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外國專家局)申請。
4.來粵海外名師要求
本項目所指的“海外名師”,主要是指在境外任職或從事專業(yè)研究、專業(yè)創(chuàng)作的專家學者,其身份主要包括:外國國籍人士,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和臺灣地區(qū)居民。此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在科技、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藝術等領域的國際知名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在知名企業(yè)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4)廣東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緊缺的其它各類人才。
(三) 本項目不受理下列情況。
1.由省財政科研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負責人提出的申請。
2.申請人同時申報 2 個及以上海外名師項目。
3.商務往來、旅游觀光或休閑度假等與項目要求不相符的活動。
4.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的。
(四) 資助方式。
1.本項目實行事前立項、擇優(yōu)資助。
2.本項目立項數(shù)不超過 400 項,實行定額資助,每個項目資助2 萬元。同一法人單位資助項目不超過 60 個。財政資金一次性下達項目承擔單位。
3.財政資金使用采取“包干制”方式,用于資助海外名師及其助手或親屬(僅限 1 名)的國際往返旅費、生活補貼以及相應的食宿、交通等相關開支。超出部分由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自行解決。
4.應邀來粵參加疫情防控的海外名師,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強化科技攻關,支撐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文件通知》(粵高科字〔2020〕39 號)精神予以資助。
5.貫徹《科技部辦公廳關于統(tǒng)籌做好外國專家疫情防控服務和支撐復工復產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辦?!?020〕31 號)要求,持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便來粵的海外名師,利用遠程視頻、網絡辦公等多種方式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對采取上述方式實施的海外名師項目,可按省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辦法規(guī)定,通過簽署合同或協(xié)議等方式核準海外名師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費用。
(五) 考核要求。
1.項目應于 2020 年 9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內執(zhí)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執(zhí)行的應及時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zhí)行。擬邀請的海外名師如遇特殊情況未能來粵交流,經報備同意后,可改邀請其他同等水平和層次的海外名師。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對擬邀請的海外名師相關情況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
2.考核以定性評價為主,定量評價為輔。項目結束后,承擔單位應將項目執(zhí)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出具書面意見報省科技廳(省外專局)備案,作為結題依據(jù)。
3.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計劃實施,邀請 1 名/次及以上海外名師來粵開展交流合作,在粵行程安排應當科學合理,舉辦講座報告、學術會議或進行考察交流,扎實推動所在專業(yè)領域國際交流合作。
4.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適時適度對海外名師來粵開展交流合作進行宣傳報道,營造良好氛圍。
(六) 其他相關要求。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關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來粵的海外名師的健康保護和管理,防止疫情跨國傳播。
專題六:高水平國際學術交流項目
(一) 支持內容。
響應粵港澳大灣區(qū)國際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與構建開放型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的需求,支持廣東省創(chuàng)新主體牽頭聯(lián)合境外機構或國際組織開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學術交流項目,引進國際高端學術交流項目落戶廣東,培育若干國際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品牌,拓展“國際朋友圈”,提升廣東省科技創(chuàng)新的國際影響力,加快集聚國際高端科技創(chuàng)新資源。本年度重點支持領域為醫(yī)療與公共衛(wèi)生、信息技術、創(chuàng)新治理。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自項目正式立項之日起計算)。
(二) 申報條件。
1.牽頭申報單位應在過去2 年內承擔過不少于2 項所申報領域的省級(含)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或在所申報領域成功組織過 116次不低于本專題考核指標的高水平國際學術交流項目。
2.牽頭申報單位必須聯(lián)合至少 1 家境外機構或國際組織共同組織高水平國際學術交流項目。
3.優(yōu)先支持在所申報領域主辦、承辦或協(xié)辦過省級(含)以上政府部門交流項目的單位牽頭申報。
4.申報項目名稱應統(tǒng)一按照“XXX 學術交流項目”的格式填寫,其中“XXX”指具體的學術交流項目名稱。
(三) 考核指標。
1.項目實施注重實效,符合國際慣例,不鋪張浪費。
2.交流項目總參與人數(shù)不少于 150 人,參會院士(含海外院士、知名國際科技組織會士)不少于 2 人;除項目牽頭單位及參與單位人員外,其他單位參加的人員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單位最多選派 3 名參加人員(多于 3 名按 3 名計)。
3.完成會議論文集或項目成果資源報告(含項目總結、主旨演講、學術報告等)。
4.在專業(yè)媒體或綜合性媒體上至少有 1 篇項目報道。
5.??顚S茫涃M支出合規(guī)合理。
(四) 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yōu)予以事前立項資助。在境外舉辦的項目,每項資助 30 萬元;在境內舉辦的項目,每項資助 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