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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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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guī)范數據產權登記行為,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qū)數據條例》《深圳經濟特區(qū)數字經濟產業(yè)促進條例》《深圳市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數據資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基于數據來源方授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數據。

數據產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對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加工和創(chuàng)新性勞動形成的數據和數據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集、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指數、API 數據、加密數據等。

登記機構,是指由本市數據產權登記工作主管部門管理的、提供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的機構。

登記主體,是指享有數據要素相關權益,并向登記機構發(fā)起登記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對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相應審查報告的機構。

數據資源持有權,是指在相關數據主體的授權同意下,對數據資源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數據加工使用權,是指在授權范圍內以各種方式、技術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數據的權利。

數據產品經營權,是指對投入實質性加工和創(chuàng)新性勞動形成的數據衍生產品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數據產權登記,是指數據產權登記機構將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首次登記、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異議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

數據產權登記應當遵循制度創(chuàng)新、分步推進、依法合規(guī)、規(guī)范統(tǒng)一、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主管部門】

市發(fā)展改革委是本市數據產權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協調全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數據產權登記行為;

(二)推動建設數據產權登記存證示范平臺,指導登記機構制訂相關技術標準,積極推動跨地域登記規(guī)則互認;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協同配合的數據產權登記監(jiān)管工作機制,對登記機構和登記主體進行管理,指導數據產權登記活動依法有序開展。

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產權登記監(jiān)管職責。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登記機構完善管理細則,對相應行業(yè)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登記主體

第六條 【登記主體權利】

登記主體具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

(二)經登記機構審核后,獲取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登記證書、數據資源許可憑證,作為數據交易、融資抵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仲裁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登記主體義務】

登記主體具有以下義務:

(一)登記主體應確保登記申請材料及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所登記的數據資源或產品來源合法、內容合規(guī)、授權明晰;

(二)數據資源或產品登記后,登記主體需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和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數據資源,依法使用和處分數據產品。


第三章 登記機構

第八條 【登記機構職能】

登記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實行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管理,制定并執(zhí)行數據登記服務、登記審查、爭議處置等業(yè)務規(guī)則,推動我市登記規(guī)則與其他城市登記規(guī)則互認和交易規(guī)則銜接;

(二)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發(fā)證;

(三)依法提供與數據產權登記業(yè)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四)運營和維護數據產權登記存證平臺,實現與市內外數據交易平臺和數據登記平臺互聯;建立登記信息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運行;

(五)在數據產權登記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完善第三方服務機構管理指南,承擔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和執(zhí)法部門對第三方服務機構違規(guī)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六)研究完善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探索將數據要素登記應用于企業(yè)數據資產確認、融資抵押、數據要素型企業(yè)認定和數據生產要素統(tǒng)計核算等;

(七)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第九條 【登記信息保存】

登記機構應當運用區(qū)塊鏈等相關技術,對登記信息進行上鏈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記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條 【公開事項】

登記機構應當公開業(yè)務規(guī)則、與數據產權登記業(yè)務有關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

登記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yè)務規(guī)則、調整數據產權登記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征求相關市場參與人的意見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數據產權登記業(yè)務有關的數據、文件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辦理:

(一)登記主體查詢其有關數據和資料;

(二)數據交易場所履行準入審查職責要求登記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等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第四章 登記行為

第十二條   【登記編號】

數據產權登記以一項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為登記單位,每個登記單位擁有唯一的登記編號。

第十三條   【登記類型】

數據產權登記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異議登記。辦理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異議登記前,需辦理首次登記。

第十四條   【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是指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第一次登記。數據資源首次登記包括數據資源持有權的歸屬情況,數據產品首次登記包括數據產品經營權的歸屬情況。

首次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發(fā)證。首次登記申請主體為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持有人。申請主體辦理登記前,應當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申請首次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登記申請表;

(二)若為數據資源首次登記,提交數據資源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數據來源、數據規(guī)模、所屬行業(yè)、覆蓋地區(qū)、時間跨度等;

(三)若為數據產品首次登記,提交數據產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所屬行業(yè)、覆蓋地區(qū)、數據來源取得方式等;

(四)數據來源材料;

(五)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核材料;

(六)登記主體自然人身份證明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登記機構登記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數據產權首次登記由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查,登記機構進行形式審查,登記申請時登記主體需提交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   【許可登記】

市場主體通過交易等方式獲得已登記數據資源數據加工使用權等權利許可的,權利獲得主體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許可登記。

許可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fā)證。

申請許可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登記申請書;

(二)許可信息表,包括許可權利人、被許可權利人、許可權益、許可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

(三)數據資源流通記錄等許可證明材料;

(四)第三方服務機構對于許可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五)登記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六)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相應權利許可的,無需再次提交上述第二到第五條材料。

第十六條   【轉移登記】

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持有主體發(fā)生變更的,新權利主體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fā)證。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移登記申請書;

(二)新權利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三)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轉移證明材料;

(四)第三方服務機構對于轉移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五)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相應權利轉移的,無需再次提交上述第二到第四條材料。

第十七條   【變更登記】

原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或需更正原登記內容的,相應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fā)證。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三)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注銷登記】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主體、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注銷登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權利主體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注銷或轉移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登記機構對相關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進行注銷。

第十九條   【異議登記】

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且登記主體拒絕辦理更正登記或注銷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登記機構應當自異議登記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應登記主體,登記主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說明材料。

(一)登記機構對爭議雙方提交的佐證材料進行判定,爭議雙方無異議的,按判定結果保留、撤銷或重新發(fā)放登記證書,并對處理信息存檔備案;

(二)爭議無法解決的,由提出異議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就爭議提請訴訟或仲裁。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進行相應處置。

第二十條   【不予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

(一)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國家核心數據;

(二)數據獲取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應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

(三)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管部門】

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委網信辦、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市場監(jiān)管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以及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的協同監(jiān)管機制,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監(jiān)管制度,建立協同監(jiān)管工作機制;

(二)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要求,制定監(jiān)督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協調、督促相關監(jiān)管部門對檢查發(fā)現或投訴舉報的問題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處罰;

(四)其他數據產權登記監(jiān)管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管方式】

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對登記監(jiān)管數據的歸集和共享,推行非現場監(jiān)管、信用監(jiān)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jiān)管模式,提升監(jiān)管水平。

第二十三條 【場所監(jiān)管】

監(jiān)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登記機構履行數據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護技術措施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登記機構不定期開展飛行檢查,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對登記機構有關人員進行約見、談話和詢問。登記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jiān)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自律監(jiān)管】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產權登記監(jiān)控制度,發(fā)現有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安全措施】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保護數據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加強防攻擊、防泄漏、防竊取的監(jiān)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重要系統(tǒng)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定期開展數據安全等級保護測試和滲透測試,關鍵設備應采用自主可控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保密措施】

登記機構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實施保密措施,確保數據產權登記相關材料不被泄露或用于不正當活動。

第二十七條 【規(guī)范細則】

登記機構應當制定數據分級分類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數據的不同級別和類別采取不同的登記管理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體法律責任】

登記主體應當按照登記平臺提示項目如實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登記主體填寫錯誤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登記的,其后果由登記主體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數據產權登記證明,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泄露數據產權登記信息,利用數據產權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法律責任】

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或其它審查報告時,應當保證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泄露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則的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指導效力】

登記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數據產權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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